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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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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 制定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 发布日期:1993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适应军队全面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军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是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军队的律师工作、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以及公证辅助工作等。

第三条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主动服务,预防为主;

(三)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保护军队和军内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与其他政法工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第四条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由各级政治机关领导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司法行政工作部门对下级司法行政工作部门实施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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