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98年03月18日文书字号:(98)京房资中心字第004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3月18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98〕京房资中心字第004号 1998年3月18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的效用,加大北京市个人住房贷款力度,支持住房建设,现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制定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组合贷款的发放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用,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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