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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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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5日文书字号:云司基(2005)16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8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司基〔2005〕16号)


昆明市、曲靖市、楚雄州、王溪市、红河州、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云厅字[2005]9号)的通知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南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保证考核奖惩工作的准确与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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