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5日文书字号:云司基(2005)15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8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司基〔2005〕15号)
昆明市、曲靖市、楚雄州、王溪市、红河州、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确保社区矫正考核奖惩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云厅字[2005]9号)的通知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一条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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