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5)新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被上诉人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吐尔逊那依·依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夏某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5)新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艾*对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裁定发回重审,追加某市政府、库尔勒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为本案共同被告,在查明事实后重新作出裁判;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艾*、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混淆了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错误地判令某甲公司履行本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定职责,属适用法律根本错误。本案的核心基础法律关系系艾*与征收办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库尔勒地区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履行义务主体及法律责任主体依法均应为某市政府及其指定的征收办。某甲公司并非该条例规定的征收部门,亦非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与征收办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关系。原审判决无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本属于行政征收补偿范畴的“安置兑现”义务错误地认定为某甲公司作为开发商的民事合同义务,导致法律关系的认定出现根本性偏差。二、某甲公司通过“净地出让”方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艾*与征收办之间的补偿协议不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履行义务。某甲公司于2015年8月5日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与原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本文书还有7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