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尤*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5)新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6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就凭张**提交的欠条及银行转账明细,认定尤*与张**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错误。尤*与张**签署的《欠条》表述还款数额为扣除某某公司工程款后向张**支付余款,一审法院只认定该欠条的欠款事实,未认定某某公司向张**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属于严重的事实不清。一审庭审中尤*请求追加某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庭审,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却当...(本文书还有2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