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煌*******(以下简称煌家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大*********(以下简称永飞工艺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煌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永飞工艺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煌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飞工艺厂向煌家公司赔偿损失446748元;2.判令永飞工艺厂向煌家公司赔偿增码费共计1679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至2021年5月,煌家公司多次委托永飞工艺厂进行牛仔裤加工洗水。上述期间前,煌家公司与杭州郑*服饰有限公司签订《2021年feicui男装购销合同(夏6波)》及《2021年feicui男装购销合同(夏7波)》,约定由煌家公司向杭州郑*服饰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牛仔长裤7500件,销售总价为441500元,牛仔中裤6000件,销售总价为396000元。因永飞工艺厂加工...(本文书还有4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