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佛山某有***(以下简称瑞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确认了“从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入股单价来看,佛山市南海区澜海瑞升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海瑞升公司)的入股价格的确是低于南某公司的入股价格”,却得出“南某公司主张瑞某公司违约,理据不足”结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1.按照《增资入股协议》约定,瑞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特别承诺条款除外情形应直接以管理层作为激励对象进行增资,先低价增资后再将回购的股权用于股...(本文书还有1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