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认为与被告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的委托代理人周**、杜**,被告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潘**、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与原告金**(户)于2017年7月23日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金**诉称,原告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蒋××家头××号拥有合法房屋,原告户长期居住在此房屋,并拥有合法手续和材料。因青山湖街道蒋*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告房屋所在的高家地地块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过低,原告尚未签署《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7月23日,被告却和案外人(非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也非房产证上的所有人)签署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和他人以原告名义签署的《征地房屋...(本文书还有3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