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搭建帐篷、种植蔬菜的地块位于杭州市××区××街道××村沙地地块。该地块,面积25410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小区;西至临西路;南至***小区;北至石镜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17a10011),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8日划拨给被告浙江国兴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建设沙地地块保障房项目。原告原系玲珑街道沙地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玲珑村沙地里集体土地房屋的被拆迁人吴*海户内安置成员。因拒绝搬迁腾退,2013年10月24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玲珑街道办事处、临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本院作出(201...(本文书还有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