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任××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及其辩护人谷**、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谭×、任××原均系北京八达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主要从事公司货物运输和装卸工作,但对货物无保管职责。2013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谭×、任××在首都机场货运路驾驶公司车辆,将当日公司退货拉回顺丰速运分拨中心路途中,窃取车内顺丰公司托运的三星牌i9500型移动电话1部、华为p6-t00型移动电话1部、索尼牌dsc-hx50型数码相机1部,上述3件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627元。后**被告人被查获归案。上述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谭×、任...(本文书还有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