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恒、汪*、苟鹏、周*、陈*、赖**、齐**、李*、彭*、胡*、莫**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7)粤0106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张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苟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被告人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五、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六、被告人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