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行河西支行)、江苏博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软公司)、华*、张**、赵**、凌*、朱*、南京朱*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朱*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紫金农商行河西支行对杨**的诉讼请求,并由紫金农商行河西支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杨**在2018年6月2日被华*告知一审法院判决其要对博软公司借贷案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告诉杨**,博软公司向紫金农商行河西支行借贷时,紫金农商行河西支行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华*等人请人代杨**在贷款协议上签了字,紫金农商行河西支行也同意这样操作,当时也没有告诉杨**。杨**认为自己对案涉借贷行为...(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