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日晚上,被害人朱*1与黄某等人一起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尊龙ktv505号包厢内娱乐消费,期间因“坐台费”问题与陪侍小姐刘*在包厢内发生吵架,刘*被黄某打伤。随后,被告人巩洪峰等尊龙ktv方人员闻讯赶来,双方在交涉过程中,被告人巩洪峰用伸缩棍将被害人朱*1头部打伤。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1右眼伤后重度视力损害,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损伤、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其三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巩洪峰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原告人朱*1受伤后先后经浙江省台州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等治疗,住院治疗57天,用去医疗费计人民币22801.55元,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
原告人朱*12011年12月29日因受贿被刑事拘留,2012...(本文书还有1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