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温县豫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翔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洛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向各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2019年2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人保财险洛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豫翔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8年1月30日16时10分,张森鹏驾驶豫h×××××号货车,在温县××路××山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森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两处九级伤残,原告损失为174492.54元。豫翔运输公司为该车辆在人保财险洛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本文书还有3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