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余**偿还江*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0日,余**因资金周*需要向江*借款60000元,并向江*出具《借条》为凭。当日,江*转账60000元至余**银行账户。款项出借后,经江*多次催讨,余**拒不偿还。望判如所请。
余**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余**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江*提交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