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驻马店市晟世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世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晟世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晟世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黄**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涉案两套房屋是其公司出资建设的90余套房屋中的两套,建设项目来源、土地来源、承建关系明确,所有权归其公司所有。2、该两套房屋不是罗*义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用于偿还罗*义欠黄**的债务。3、本案被执行人罗*义应列为本案一审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案情。
黄**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本文书还有2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