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建答辩称:1、兰州一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天时沥青公司和兰州一建没有合同关系,天时沥青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上面的公章并非兰州一建真实的公章,而是毛**个人伪造,同时毛**以及毛友明与兰州一建没有任何关系,毛**的行为系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应该由毛**个人承担责任,不构成表见代理;2、天时沥青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施工工程,并没有在兰州一建与鑫泽置业所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范围内,因此天时沥青公司向兰州一建主张支付施工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3、天时沥青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没有完成施工工程的验收以及办理结算,也没有和兰州一建、鑫泽置业完成验收和结算,根据合同法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天时沥青公司无权向兰州一建主张索要工程款;4、天时沥青公司诉称的兰州一建向天时沥青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没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且兰州一建并未向天时沥青公...(本文书还有3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