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齐*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1、案外人结婚后已经与被执行人分家生活,并在2012年12月17日到公安机关办理分户手续,法院查封的位于正阳县楼房,系案外人于2015年出资建成后租赁给张忠经营使用,因此,该房屋是案外人的财产,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案外人的房屋是错误的,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2、法院扣留的十五万元租金应归案外人所有,法院在执行中扣留的该房屋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给案外人的15万元租金的执行行为是错误的,要求解除对15万元租金的扣留。
申请执行人称,1、案外人并没有提供其...(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