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过失,且导致患者或者其家属受损害的,被告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故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和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以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本案中,华生鉴定中心已就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该过错与李*南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出具了鉴定意见。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对李*南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李*南的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本院酌定被告对李*南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四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款。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本文书还有1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