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男,1984年8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女,198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二被上诉人金*、费*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都区世外桃园农庄(以下简称世外桃园农庄)、朱**因与被上诉人朱**、金*、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外桃园农庄的经营者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金*、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外桃园农庄、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金*、费*共同承担被上诉人朱**的债务,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金*、...(本文书还有3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