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湖南常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临公司)、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7)湘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天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12月1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湘07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7)湘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760854.9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常临公司系临澧县创富佳苑项目工程的发包方,在项目招投标前,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为上述项目工程进行桩基础施工,承建方式包工包料,均按常临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2017年6月4日桩基础施工完工,同年7月25日经临澧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2017年9月1日,包括桩基础在内的临澧县创富佳苑项目工程进行招投标,天顺公司为中标单位,其中桩基础工程招标价格5150000元。此时,原告已按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各种指...(本文书还有5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