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1、夏某3、许**、夏某2与被告凌海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理,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3及其与夏某1、许**、夏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被告凌海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1、夏某3、许**、夏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565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夏某某某,男,36岁,系夏某3、许**之子,夏某2、夏某1之父。夏某某某于2018年1月1日以“发烧伴咳嗽、咽痛4天”为主诉,收入被告凌海市人民医院内一科病区治疗,入院诊断“××”,给予抗炎、对症治疗。但病情没有好转反而逐渐加重。于入院第4天死亡。经**,结论为“夏某某某系由重症××而死亡”。我们认为被告凌海市人...(本文书还有2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