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
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担任广药公司供应商发展专员期间,利用负责核算供应商返利、药品销售价格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伙同被告人欧阳洪等人共同侵吞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4214437.81元,其中,被告人王*个人分得人民币3227541.99元;被告人欧阳洪个人分得约人民币20万元。
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利用其负责药品销售价格及核算药品销售奖励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欧阳洪(时任采芝林公司采购员),将药品“波依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本文书还有10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