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费由中心医院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中心医院在放疗过程中使用的放疗剂量远远超过国家安全剂量标准,大冶弘法法医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没有放疗专家参加,该鉴定所为县级级别,鉴定程序违法,所做出的医院过错参与度为40%-50%的鉴定意见有误,且医疗损害司法过错鉴定只是一个参考的依据,并不是法院判决的唯一依据。二、其所患放射性骨髓炎是因为医院的放疗行为导致,与其之前患腮腺癌没有关系,故中心医院应当对其放射性骨髓炎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责任;三、其应获赔的伤残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文书还有3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