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中机机电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凯华公司称,申请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2017)穗仲中案字第12540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刻意隐瞒并否认客观存在的事实和证据,导致该仲裁裁决错误。2013年3月14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履行中申请人对涉案物业结构安全委托鉴定,发现抽检混凝土芯样强度不符相关标准规定,经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加固维修。申请人委托案外人加固维修后导致申请人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加固费、减免租金,但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在仲裁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被申请人刻意隐瞒并否认物业存在的质量问题,仲裁庭也不顾事实和证据,认为无法认定物业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21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中机公司提出与凯华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中机公司仲裁请求为裁...(本文书还有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