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市南*********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广州市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及福利待遇行政处理一案
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横沥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义沙村委会)、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义沙经济联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及福利待遇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男,1988年6月**日出生,是义沙村委会村民李*棠与梁润兴之子,出生后户籍随母入户广州市南沙区湖岸南街**号**房,2017年4月26日将户口迁入其父亲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三多南街**号,归属于横沥镇义沙村委会四队。2017年6月21日,义沙村委会四队按每人12828.84元的标准对各项总资产进行了分配,因义沙村委会、义沙经济联社对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认可,李**未获分配。李**对此不服,于2017年7月16日以义沙村委会、义沙经济联社为被申请人,向横沥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事项如下:1.确认李**为义沙村委会、义沙经济联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成员同等待遇;2.责令义沙村委会、义沙经济联社向李**支付义沙村**号年6月21日分配资金12828.84元。横沥镇政府收到上述申请后,于2017年7月20日向义沙村委会、义沙经济联社送达了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及举证通知书。2017年9月3日,横沥镇政府工作人员向义沙村委会副主任郭...(本文书还有5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