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固始环保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王**以被告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固始县城市公用事业中心违法建设固始县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厂工程(以下简称本诉垃圾处理厂工程)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交叉管辖试点的规定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王**、张*以及被告固始环保局委托代理人楚**、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固始县杨*乡张庙村油坊组村民。固始县城市公用事业中心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在原告所居住的村组西侧500米(原园艺场内),开工建设《固始县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厂工程》建设项目,目前己经在地面开挖出了大坑,严重破坏了该地的地表和环境,对居住在此地周*的村民的环境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被告作为固始县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原告已经依法向被告提交了《行政举报投诉书》,要求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影响...(本文书还有4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