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9年02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沧州中心支公司”)、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张**、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张**主张的医疗费、伙补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与我方车辆所涉的交通事故不具备关联性。事故发生当天,杜**及刘**已将张**送至医院就诊,检查无事后张**在交警队的事故处理书上签字。当天检查医疗费用是由杜**支付的。张**本次诉争的人身损失系事故发生后5天又入院治疗,主要病因诊断是头部、腰部、腹部外伤、脑梗塞、高血压,其入院主诉原因是近两天头晕、恶心,而头部、腰部、腹部外伤即使是由交通事故造成也不会造成以上症状,且头部、腰部、腹部外伤也不能证实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口在医院检查结果为-切正常。二、张**主张的财产损失不应由我方赔偿。我方支付给刘**的2000元,实际是刘**应承担的三者方杜**的损失,事故发生日12月18日,交警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杜**车有损失。刘**和杜**私下双方协商损失互抵。在以上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我方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杜**车损2000元,依据双方车损互抵的意见,支付给刘**并无...(本文书还有6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