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某1、徐某2因与被上诉人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1、徐某2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承担。事实和理由: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1、徐某2以徐某3前妻工龄抗辩,考虑到徐某1、徐某2的陈述、徐某3与马*的再婚时间**房款支付时间等因素,一审法院对徐某1、徐某2该意见不予采纳,涉案房屋应为徐某3、马*之夫妻共同财产属认定事实不清。1.房改房的权属由购买资格而非出资款项来决定,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是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其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2.被继承人徐某3购买公房时使用的是王*瑛(已故)的个人工龄而取得了此政策性福利。二、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1...(本文书还有2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