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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赵**、赵**、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常民三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4-09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赵**、赵**、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重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赵**,被上诉人赵**、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88年8月,当事人的父亲赵*范(已病故)拟离休后回常德养老,向常德市国土局申请土地建房得到了常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其后,赵**、赵**、赵**、案外人赵**(四人系同胞兄弟姊妹)及其父母共同出资修建了本案争议的房屋,该房屋共**层,现坐落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体育东路社区居委会。1992年初,赵*范将赵**等兄弟姐妹四人通知到长沙,对该房屋进行了分配,即房屋第**层为赵**和赵**共有,产权登记在赵**名下,第**层为赵**和赵**共有,产权登记在赵**名下。

    另查明,2002年7月,赵**因医疗事故病危,赵**向赵**出借2万元、赵**向赵**出借5万元,期间赵**、赵**、赵**共同对赵**进行过照顾。2004年7月5日,赵**以向赵**出借的5万元为对价请求赵**将本案争议房...(本文书还有47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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