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周*因到北京天安门非访被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周*因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访被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周*因非访被登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6月21日、9月5日、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周*因到北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予以三次训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周*的供述和辩解:我这两年去过很多次北京,分别去过农业部、信访部、国**、组织部、纪委等地,主要的诉求是乡政府腐败,所以我去北京告状。对于铝矿方面的赔偿,当时赔偿过我一次,数额是12800元。
2、证人...(本文书还有1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