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7853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减少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6013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广告文件,经双方结算,截至2017年7月29日被告尚*原告加工费78533元,后原告分文未付,故成...(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