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1与被告刘**、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垫江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肖厚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1的法定代理人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垫江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安财险垫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4723.56元、续医费13000元、残疾赔偿金263982.6元(32193元/年×20年×41%)、残疾辅助器具费10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护理费7560元(120元/天×36天+60元/天×5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60元/天×36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400元,在品除被告支付的费用后,由被告赔偿153058.68...(本文书还有3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