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泊头市洼里王*大杨*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泊头市兴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宫**、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泊头市洼里王*大杨*庄村委会与泊头市兴林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针对诉争土地的转包合同无效。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原告及原告的哥哥李**代表全家六口人(其中包括李**、李**、原告的母亲)和被告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本村土地14.2亩,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