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9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滨河路东段汽车配件厂院内冷库35号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袁*伟存放在该冷库内用于销售的59箱冻牛肉(每箱约50斤、进价每斤23元),其中31箱外包装印有“ibptrustedexcellence”等英文标识,28箱外包装印有“excelgenuinelybetter”等英文标识,无中文标识和相关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鉴定,外包装标识为”ibptrustedexcellence“的冻牛肉生产企业不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经我国注册的美国肉类生产企业名单之列,该批次冻牛肉属于国家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纸箱包装的冷冻牛肉照片;被告人袁*伟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被告人...(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