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丰都县滨江小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根据丰都县滨江小学校的申请,依法追加丰都县中医院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法定代理人秦**、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丰都县滨江小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丰都县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24373.82元、出院后的医疗费1104.3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康复费24440元、护理费4380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931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鉴定费2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住宿费2000元共计316536.12元。事实和理由:谭...(本文书还有2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