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熊**、杨**、利川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恩施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杨**,被告国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保恩施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熊**、杨**、国通公司、人保恩施州分公司共同赔偿董**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的各项损失计688523元(不含熊**、人保恩施州分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4999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5日11时许,熊**驾驶国通公司所有的鄂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于人保恩施州分公司)从丰都县龙河镇长坡场往龙河镇迎风溪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长路7km+100m处时,与行...(本文书还有4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