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山市艾穆*菲美容培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卢**,被告中山市艾穆*菲美容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兆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983.12元及利息(以2983.1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由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赔偿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5日,原告到被告处根据被告的推荐做“火疗”护理项目,在护理过程中,因被告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原告全身多处二级烧伤。烧伤面积约5%。原告立即到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治疗。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多处烧伤,且留下伤疤,给原告精神带来巨大的伤害。经协商,被告仅支付医疗费用,其他费用拒不支付。
被告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及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我方深表愧疚。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采取措施,医院的一切医疗费用,...(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