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陈**诉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车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被告李**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程**将其所有的2.5亩承包地卖给了案外人贺**,2018年1月21日,被告与贺**协商将上述土地转让给被告开发建设房屋,贺**同意后,被告与原告程**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程**将其位于正阳县油坊店乡油坊店村二组现在房南侧承包地(东临生产路、西临郑*营房子、南临生产路、北临刘*宅基地)2.5亩以171760元转让给李**。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购地款171760元(含2012年案外人贺**已支付购地款111760元及被告另行支付购地款60000元)。2018年11月,被告在建围墙期间因与他人发生...(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