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登封市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诉被告郭**、第三人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第三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医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2016年1月起至2018年7月份占用原告房**原告造成的损失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位于登封市卢店镇医药批发部的房产,其中部分被被告占用。2016年1月因该批发部的所有房产...(本文书还有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