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516.7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罚息(以借款本金15,516.7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4,938.03元,分期24个月,每月15日归还本息3,448.33元,还款起止日期...(本文书还有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