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通辽公司)与被告于*、徐**,第三人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宏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财险通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刁*、被告于*、被告徐**的委托代理人朱**、第三人景**的委托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寿财险通辽公司诉称,2014年9月19日,于*无证驾驶徐**所有的×××号起亚越野车,在科尔沁区建国路鑫达国际酒店门前与行人色汉其其格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色汉其其格当场死亡。经通辽市交通管理支队交警一大队认定,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号起亚越野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7月24日,色汉其其格的近亲属那顺白乙拉、玉柱在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110000元,经法院判决,我公司已赔付完毕。据此,...(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