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东县红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汇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桂东公司上诉称:1、《声明》已明确“我公司欠桂东县红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壹佰肆拾贰万元人民币。”桂东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因此,欠款142万元是双方均认可的基础事实。2、仅支付50万元了结债务的条件尚未成就,《声明》内容注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只支付贵公司伍拾万元人民币,剩余玖拾贰万元抵税款,其他税费与贵公司无关,本次付款后,双方账务全部结清,再无税务、经济往来,由我公司全部承担相关费用”,从上述内容来看,支付50万元依附了两个条件,即“剩余玖拾贰万元抵税款”和“本次付款后”才达成“双方账务全部结清。”而事实上,汇方公...(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