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1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李**与莫**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海洲华光华福路**号首层楼房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每月租金为7000元。2017年2月19日,经双方核对,莫**确认截止至2017年1月,其尚欠李**租金103000元。莫**实际租赁房屋至2017年7月31日,其拖欠的2017年2月至7月的租金共42000元。莫**共拖欠原告租金145000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欠款。
被告莫**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涉案租赁物位...(本文书还有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