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蔡**不服本院(2017)湘04执****号执行裁定(简称7号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8年9月29日组织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蔡**提出执行异议称:7号裁定查封的财产有25套房屋系案外人与共创实业集团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1年元月份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于2011年12月31日交付给案外人占有、使用、收益,因被执行人未缴清规费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请求本院对上述涉案房屋终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2017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7)湘04执保****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封衡阳市衡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业步行***小区a**栋**号套房屋。同日,本院作出(2017)湘04执保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封衡阳市衡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业步行***小区**栋**号、1108等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另查明,2009年9月2...(本文书还有1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