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江*、原审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应为一审认定的493000元减去事先扣除的利息41000元。事实与理由:案涉第一笔3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3%,借期三个月的利息27000元,江*在出借时预先扣除了三个月利息27000元,只转账给陈**273000元,因此该笔借款实际出借本金应为273000元。第二笔2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3.5%,借期二个月的利息14000元,江*在出借时预先扣除了二个月利息14000元,只转账给陈**186000元,因此该笔借款实际出借本金应为186000元。因为借条是陈**、洪**到江*处签署,借条内容是江*打印好让陈**签字,不存在收到现金的事实。且所谓现金的金额正好与利息金额一样,江*称当时该金额是现金,之后陈**又以现金交还...(本文书还有4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