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去至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茂陵新街**号广州市越秀区第**房屋管理所门口,故意点燃悬挂在该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致使国旗一角被烧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被烧毁国旗照片,监控录像,证人邓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放火事实。
2016年10月1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去至广州市越秀区莲花巷3-5号故意放火,致使莲花巷3-5号、7号和7号之一等相邻房屋起火(经资产评估,火灾烧毁财产总价值为人民币315920元)及住户卜**受伤(经鉴定,其损伤为轻伤一级)。
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黄**在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号老西关肠粉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黄**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卜**伤情材料,手机通话清单,司法鉴定...(本文书还有2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