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申请号:5996632。
3.申请日期:2007年4月13日。
4.标识:
5.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
6.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广*;组织商业广*性的贸易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展览;饭店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推销(替他人);商业场所搬迁;自动售货机出租。
二、其他事实。
商标评审阶段,原告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材料:1、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证书;2、店铺招牌、烟酒会图片;3、尚九酒业公司的宣传页;4、尚九酒业公司的订货单、相关申请表;5、原告发票及公证件;6、尚九酒业公司的产品经销合同;...(本文书还有1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