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与被告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松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搬离原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附x-xx-x号房屋;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与被告于2016年8月11日离婚,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调解,制作(2016)渝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约定由被告万**离婚后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号附1号xx-**房屋居住两年(2016年8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该房屋系二原告所有。到期后被告拒不搬出该房屋,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2177字未显示)